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有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军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A座。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欢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左天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滨河路瑞泽苑门面房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欢宇、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路有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之内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上诉人是航天三创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洒水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应由工作单位航天三创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担责。一审开庭,上诉人已经释明自己是职务行为,应由工作单位航天三创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担责,上诉人所驾驶车辆是洒水车,其车型及作业的特殊性,显然证明上诉人系职务行为。上诉人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手机短信截图足以证明工作关系的真实性。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二、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是必不可少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承担相关的鉴定费用。望合议庭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省成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24民初字19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应赔偿杨欢宇车辆损失费60500元;3、本案两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次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晋A×××××号驾驶员路有君无特种车辆操作证,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路有君至事故发生时不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特种车辆资格。根据特种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约定,被上诉人雇佣的司机路有君在无特种车辆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使用特种车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证据不足。首先,该车辆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跟踪鉴定,具体损失数额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不得而知。因此,上诉人对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需复勘核实公估报告中的维修项目是否予以更换,并对更换下来的旧件进行回收。其次,本次事故被上诉人提供了由法院委托的公估报告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上诉人认为虽然公估机构是由法院委托,但公估报告只是对损失进行估价,且公估被告明确规定除价格评估外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说明公估报告出具的损失结果不能证明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另外,公估报告只是损失估计,不是最终损害结果,且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第18项车辆维修施救费用应据实计算,上诉人认为除公估报告外被上诉人还应提供相应的维修发票与清单证明实际损失程度,及对公转账凭证、购进配件进货单等证据证明实际维修的真实性。通过现有证据判决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答辩称,路有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路有君答辩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杨欢宇答辩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路有君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原告诉称

杨欢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路有君驾驶晋A-J1552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商城工业区经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纬十三路交叉口向北掉头时与沿经六街由北向南行驶的靳立鹏驾驶贵A-61P15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邢喜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路有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靳立鹏、邢喜梅无事故责任。路有君驾驶车辆晋A-J1552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系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在平安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路有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欢宇无事故责任,原告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车辆行驶证可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平安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辩称驾驶人没有特种车辆资格证商业险拒赔,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合原告证据和各被告抗辩理由及质证意见,经一审法院确认,原告车辆损失经鉴定62500元,车损鉴定费4400元。被告平安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付原告杨欢宇车辆损失费用2000元。平安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欢宇车辆损失费用60500元。鉴定费由被告路有君按照事故全部责任100%赔付原告杨欢宇44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原告杨欢宇车辆损失费用2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欢宇车辆损失费60500元。三、被告路有君赔付原告杨欢宇车损鉴定费4400元。四、驳回原告杨欢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后收取736元,由被告路有君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路有君提供从业资格证书、工资流水、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从业资格。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并且认可路有君是本人公司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杨欢宇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路有君是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本次事故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路有君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杨欢宇车辆损失60500元。本院认为,经过审理查明,路有君是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本次事故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中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路有君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本次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应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路有君承担4400元鉴定费不妥,应予改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欢宇车辆损失费64900元。

四、驳回杨欢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后收取7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1472元,由路有君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