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西村16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闯,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小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承德周道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西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唐喜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佳职,男。

原审被告:承德市滦阳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村村民活动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凌敖,男。

原审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附10号。

法定代表人:裴自川,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鑫及原审被告刘小奎、承德周道路桥有限公司、承德市滦阳供水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40.00元,减半收取1747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兴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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