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小军、吴娇宇,系该社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陈小娟,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军、陈小娟、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王建军、陈小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8.34‰计算;自2019年8月30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51元‰),被执行人王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执行人王建军、陈小娟、王建国负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执行费126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国银行有存款1127元,被执行人陈小娟银行有存款440元,被执行人王建国银行有存款241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3.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所有的中华牌陕CMR666轿车(注册时间是2013年8月21日),本院对该车车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由于该车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车进行处置; 4. 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在户籍地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财产信息;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军、陈小娟、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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