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磊,男,****年**月**日出生,鄂伦春族,大专文化,工人,现住逊克县。 被告:董平,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本科文化,公务员,现住逊克县。(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迟磊因与被告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迟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4日被告董平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迟磊借款55000元用于周转,并约定2021年4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董平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迟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董平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董平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迟磊借款55000元,期限为3个月。 被告董平未出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查明
对于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迟磊提供的欠条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及欠款期限,被告董平也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手印,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平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迟磊借款55000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董平并未偿还,原告迟磊向被告董平索要无果后,诉至逊克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1年1月14日被告董平与原告迟磊签署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董平未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迟磊要求被告董平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迟磊欠款本金5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丙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宿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