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芳。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审理经过

原告吉永军诉被告张超、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吉永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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