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文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厚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忠民因与被申请人刘文中、刘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忠民因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检察建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忠民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