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飞翔,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 ,住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北路**。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飞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07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飞翔在6217997 050003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84.95元。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 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飞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705 000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靳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