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胜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隆元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二:董瑞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三:孙庆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黎胜仕与被告隆元才、董瑞来、孙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胜仕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胜仕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胜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黎胜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宏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