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某
被告:欧某
审理经过
原告阮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欧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原告阮某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欧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360元,由原告阮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