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鸿儒,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海峰,男,其他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李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江与被告郭海峰、李东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李长江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李长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长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长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