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105273054,满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民委*组。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1]22号起诉书
指控
事实
2021年3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辽FQ3778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本溪市南芬区解放村沿郭长线驶往南芬街里方向,行至南芬区卧龙沟坝下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剐蹭路边停放的三辆轿车,随后周某报警。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周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238.3mg/100ml,被告人周某系醉酒驾驶。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被先期刑事拘留的八日折抵的刑期八日。刑期具体起止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