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巴燕镇龙门塘路一建家属院*号。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沈某因以双方私下处理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国民 人 民 陪 审 员 马国善 人 民 陪 审 员 韩锦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