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 经营者:曹立龙,该厂负责人。 被告:秦皇岛市福慧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临港物流园区大高庄村0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聪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与被告秦皇岛市福慧祥食品有限公司、许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福慧祥食品有限公司、许聪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宁晋县硕龙纸箱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新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