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衡南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1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D6****中型普通客车沿G322国道从祁东县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被告人陈某某为赚取利益,违法超额载客,在行驶至G322国道1308KM+800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湘D6****中型普通客车的核定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数29人。另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曾于2017年11月22日、2018年2月27日、2020年10月7日三次违法超额载客(超过核定载人数20%以内)。

本院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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