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载欢乐钢材批发经营部。
经营者:龙海。
被告:龙满成。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欢乐钢材批发经营部诉被告龙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万载欢乐钢材批发经营部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载欢乐钢材批发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万载欢乐钢材批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万载欢乐钢材批发经营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包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