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闫嵩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保全人:吴红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闫嵩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吴红江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2,000元的财产。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石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吴红江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2,000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吴红江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吴红江在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5524账户(实际冻结199.90元)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吴红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121账户(实际冻结203.2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查封被保全人吴红江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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