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存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退伍军人,现住新疆和硕县。    

被执行人:依明·牙生,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打零工,现住和硕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存林与被执行人依明·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存林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存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明·牙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日,调查被执行人依明·牙生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依明·牙生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均不足额执行。    

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存林与被执行人依明·牙生对剩余案款12000元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明·牙生从2021年9月开始,每年季度打工还款3000元缴纳至和硕县人民法院直至缴纳清全部案款。    

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存林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马存林对被执行人依明·牙生享有的12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依明·牙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存林有权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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