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金燕,女,1982年6月23日,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宋存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燕与被告宋存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冀1126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存志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王金燕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存志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