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张某1,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某2,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陈某,住河北省邢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太某与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2、陈某借款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晋0107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27094.7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仅零星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欠款。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我院采取传统查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寻,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20881.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