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成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永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临江市。
被执行人:邵先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临江市。
被执行人:刘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临江市。
审理经过
韩成香与王永德、邵先福、刘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6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永德向韩成香赔偿各项损失48,522.45元;责令刘立华在继承王洪芳遗产中向韩成香赔偿各项损失120,635.72元;邵先福与王永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永德与邵先福承担案件受理费681.00元,刘立华承担案件受理费1,58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是王永德自2020年9月始至2023年9月止每年给付韩成香12,500.00元,总计偿还48,522.45元,其余款项韩成香放弃。二是刘立华一次性给付韩成香53,000元,剩余款项韩成香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