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传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北京自由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聿民,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宋朋阳,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传旺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传旺及其辩护人向聿民、宋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丁传旺多次以让被害人洪某投资北京自由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联公司),可得到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洪某人民币400余万元。被害人洪某多次在北京市大兴区向丁传旺转账。被告人丁传旺于2019年7月4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记录、抵押手续、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丁传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传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丁传旺的辩解意见:洪某是和我合伙开公司,我负责经营,洪某负责投资,洪某一共给我转过300多万。我们的公司没有挣到钱。

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传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丁传旺是自由联公司的股东,不存在虚构股东身份的事实;2.洪某的自有资金是40万元左右,通过民间借贷借入且没有偿还的资金大约在240元左右,洪某实际的损失应当低于300万;3.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丁传旺和洪某之间关于资金用途的说法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其他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丁传旺以投资自由联公司让洪某提供资金,丁传旺确实在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三次租办公场所开公司,发生租金费用204万余元,洪某是因为相信丁传旺这个人,而非自由联公司进行投资的;4.洪某的损失绝大部分丁传旺并没有非法占有。丁传旺只是占用了洪某40万的自有资金,洪某向宋某、李某、程某、周某等借入的资金,丁传旺并未占有;5.丁传旺非法占有的金额,仅仅为40万左右,起诉书指控丁传旺诈骗金额40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不能成立。洪某是为了帮助丁传旺实现开设公司的意愿而提供的资金,丁传旺也承认对洪某负债,没有逃避偿还洪某资金的责任,且一直在积极努力的筹措自己与洪某共同偿还先前的借贷本金和利息,直到丁传旺毫无办法,关机躲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丁传旺在北京市大兴区对被害人洪某自称是北京自由联公司的法人和股东,以让被害人洪某投资北京自由联科技公司可以获得分红为由骗取被害人洪某自有资金及房屋抵押贷款共计人民币3 545 350元。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洪某的亲属报警,同年7月4日,被告人丁传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我通过微信附近人和微信名为“奋斗”的人认识,对方自称是丁楠,后来经常聊天就认识了,丁楠称他身份上的名字叫丁传旺,和王某、邓某、艳辉合伙开了自由联公司,他是公司法人,他在公司负责宽带施工,公司挺挣钱的,年底分红不少,让我投资该公司,称如果我入股的话可以给我15%的分红。我在网上查了该公司也去公司位于丰台区科丰路的地址看了,公司有丁传旺的法人执照,我就相信了。2016年左右,我给了丁传旺5万元现金,年底的时候丁传旺连本带分红给了我6万元。到了2017年左右,丁传旺跟我说他们公司又接了很多工程,我又投了几笔。后来丁传旺称公司扩大规模需要资金让我继续入股,我当时没有闲钱,丁传旺提出让我抵押房子贷款。2017年4月28日,我和丁传旺去找了高立伟签订了抵押协议,用我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巷1号院7号楼2单元1202房子贷款100万,对方通过名为王丛岭的工行账户(尾号9417)给我的工商账户(尾号7933)转账100万,其中40万我转到我的民生银行账户,后按照丁传旺要求将40万转给了别人,后我的工行卡被丁传旺拿走了,丁传旺让我把利息转给高立伟,半年后没钱还就又口头延期了。2018年7月份,高立伟说公司不干了,丁传旺带我找李某用这个房子又贷款110万,从刘某1手里借了10万,共计120万,钱打入我尾号5967工商银行卡,到账后我还了高立伟100万(高立伟用张梅荣的卡),剩下的20万我从银行取现给了丁传旺,丁传旺称用钱还工程方面的钱。在2018年7月份,我向李某、刘某1借钱没多久,丁传旺说还要投钱,我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巷1号院1单元403的房子通过丁传旺介绍向宋某贷款105万,8月份,为了还欠李某的110万和刘某1的10万,丁传旺找了一个姓刘(刘某2)的男子带我去找程某贷款。之后在程某的安排下我在2018年10月份在大兴区建委把房子过户抵押给了马某,从马某那里贷款170万,钱打入我工行卡(尾号5967),170万到账后丁传旺给了我几个账户称是他们公司欠别人款项让我转过去算作入股的钱,我将其中110万转给了*峥的账户,转给*鑫账户两笔5万,2018年8月29日马某账户给我转账50万,取现35万给了程某。2018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又给我转账50万,这笔钱都取现还给了程某。2019年2月17日,因为需要钱,程某又给我民生银行卡(尾号6678)转了两笔共计10万元。后来丁传旺说公司业务上还是要用钱,带我找程某再次借了40万,这笔钱打入我民生银行(尾号6678),我把钱转给了丁传旺。后来丁传旺要结工程款让我出钱,我说借了那么多钱还不了怎么办,丁传旺说肯定能还,大不了把公司股份卖了,我又从程某那里拿了一笔20万和一笔10万,在程某的担保下我从杨金星那里贷了13万,后来我还不了杨金星,杨金星把13万的债权转给了程某。还有一笔20万是房子下户费,当时我手里没钱程某给我垫付的。2018年9月23日,丁传旺公司说要投钱,在程某介绍下从许某处借了26.5万元,这笔钱后来是丁传旺还的。在2017年12月,丁传旺说公司需要钱扩大工程,通过宋某介绍我和丁传旺去找宋会勇用我大兴区枣园巷1号院7号楼1单元403的房子抵押贷款110万左右,宋会勇的账户给我转的账,我取现过一笔20万,一笔16.8万,一笔5万,三笔钱都给了宋会勇,剩下的钱按照丁传旺的要求转给别人和丁传旺,约定三个月还清,到期没有钱还,2018年3月,就把房本从宋会勇处转到宋某那里,我又从宋某那里贷了80万,通过宋某和石韫宇的账户转给我的,我把80万还给了宋会勇,转到黑某账户上,后来宋某说石韫宇不想借给我钱了,2018年4月份,宋某又借给我50万让还给石韫宇,这样我欠了宋某130万左右,后来没钱还宋某,宋某介绍了周某,周某和宋某称我的房子可以贷款135万元,利息每月给周某8万,还完之后房子抵押撤销,签完字之后把我的房本和户口本给了对方,后带我去大兴建委办了手续。2018年12月27日,周某给我转账65万,后来周某又给我转账35万元,丁传旺让我把钱都转给了宋某,丁传旺称算是我入股的钱,剩余欠宋某的钱陆续还清了,之后周某又给我转账35万,丁传旺让我把这35万转给顾*娟(周某的妻子)的账户,2018年12月28日周某向我转账3万元,我把钱又转给了丁传旺,这笔钱是周某个人借给丁传旺的,跟我没有关系。当时我用来收款的账户是工商银行(尾号5967)。2018年12月份,丁传旺说着急给别人付款让我帮忙从宋某那里借了14万,宋某转账给我之后我转给了丁传旺,这笔钱没有还宋某。2019年2月22日晚上,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我给丁传旺打电话让其凑钱还程某,丁传旺开始答应我了,后来再打电话就关机了。后来我去丰台科丰桥附近的公司询问情况,公司一个叫王某的人说丁传旺在公司就是挂一个法人的身份,在公司没有股份,我感觉被骗就报案了。丁传旺让我入股没有和我签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我通过微信方式给丁传旺转账452 750元,通过支付宝方式转给丁传旺104 600元,通过取现金的方式给了丁传旺大概100万元,7号楼一单元403的房屋抵押135万,7楼二单元1202抵押贷款270万,实际到手140万,一笔45万元通过取现给了程某,一笔35万元取现给了马某,还有一笔50万取现给了程某。之前丁传旺从我这里拿走一张尾号7907的信用卡从里面透支了3万,以上共计513万余元。我给丁传旺转账的100元、500元不等的小额转账是丁传旺跟我说他急用钱没说用途,我就给他转过去了。我是2015年7、8月份开始给自由联公司投资的,到了2017年年底或者年初的时候大概投资了100多万,期间一直没有分红,丁传旺说是公司刚起步投资分红慢。丁传旺让我跟贷款公司的人说我们俩是亲戚关系。期间丁传旺说过他有朋友开贷款公司,他也想开贷款公司,我说那个不靠谱后面就没有再聊过。2018年8月30日、2017年12月6日,我账户向范美红、宋海明账户转账8.9万和20.2万是丁传旺让我转的,说是结算自由联公司的工程款,我不认识他们。丁传旺当时跟我说自由联公司缺乏资金运转,让我通过抵押贷款形式将钱先期投入到公司经营上,等挣了钱丁传旺把他的分红分给我一部分。

2.被告人丁传旺的供述:2014年通过微信附近人认识的洪某,后成为朋友。2015年,我向洪某提出在外面开公司的事情,洪某称她有一部分钱,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我了大概40多万,这笔钱我用于个人消费了,我没有告诉洪某。2016年年底,我又向洪某说了开公司的事情,当时我们没有钱,我和洪某商量用她名下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开公司, 2017年5月,我还通过刘某2找到JJ公司在大兴建委用洪某枣园小区12层的房子做过抵押贷款100万,JJ公司业务员是高立伟,每月利息还给高立伟,一年到期后我又通过刘某2介绍向刘某1借了100万还了高立伟,刘某1的钱用了一个月给了12万利息,2018年8、9月份,我通过刘某2介绍找到程某,我和洪某、刘某2、程某及程某的几个朋友见面聊的抵押贷款,洪某用其名下的枣园12层的房子抵押向程某贷款160万,第一笔转了125万,第二笔转了50万,50万在第二天取现给了程某,一个星期后程某又给洪某转账25万、10万和30万,30万当天取现给了一个男子,房子被过户到程某朋友名下,洪某收到程某的转账后当天都转给我了,我还了宋某利息9万多,程某利息5万多,剩下投资公司了,程某和洪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欠款金额是240万,实际到手160万,多出的80多万是程某给洪某做的高债权,为了防止以后逾期未还,这笔钱还了刘某1的100万本金和14万利息和服务费。目前本金240万一直没有还程某,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每月以现金方式还利息5.5万元。我还从程某的朋友许某处借款25万,该笔钱的利息和本金都已经还了。我还通过朋友杜亚楠介绍从宋某处贷款50万,这笔钱打入洪某账户,之后洪某把这笔钱转给了我,后我开了富瑞万昌投资咨询公司,一段时间后公司倒闭钱也花完了,我借了王某35万、高本澍30万还给了宋某。2018年3月份,我又开了富瑞万昌投资咨询公司,我从宋某那里借了100万,从朋友高本澍借了40、50万,从丁仰标处借了40、50万,公司维持到2018年9月份左右关闭。2018年8、9月份,宋某让我还钱并介绍了他的一个朋友周某作抵押贷款,我和洪某、宋某及周某一起谈的抵押贷款的事情,洪某跟周某说的是开公司用钱,洪某用房子抵押从周某那里贷款100万元,钱分两笔转入洪某账户,洪某收到转账后当天转给了我,我还了个人欠款20万,扣除了当月利息6万,给了程某5.5万利息,公司开工资和打广告15万多,后其陆续还了程某7、8个月利息(每月5.5万元)和宋某朋友4、5个月利息(每月6.5万元),该笔100万本金一直没有还(其中100万还给了宋某,35万转给了周某账户,利息每个月8万,还了4个月的),洪某和周某写的借条是135万,实际是100万,多出的35万周某说是需要做一个高债权,防止我们不按时还本金。抵押贷款的时候我跟洪某说的是没有钱开公司,等挣了钱把房子赎回来,我开的公司名称是富瑞万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照是2017年5、6月份花8万元从网上买的,公司地点2017年5月份前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住邦2000的11楼,2018年2月份搬到东城区东四十条富瑞大厦11楼1102,这个房子是通过幼狮科技租赁的,花了70多万,2018年5月份公司搬到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时代国际26楼2602,我经营该公司的时间是2017年6月至2018年7、8月份,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财务管理都是我本人,公司的股东就我自己,公司的全部业务就是办理无抵押贷款业务,在我经营期间没有客户从我公司成功办理过贷款,公司员工的名单我忘记了,我和员工也没有签订合同,公司的执照被我扔到三元桥时代大厦楼下的垃圾桶了。我自2015年开始在自由联公司负责光缆施工、对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王某,王某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营业执照,洪某之前去过自由联公司,我在自由联公司没有股份。我是在澳门玩牌的时候认识的范美红,我让洪某给范美红转过一笔钱,没跟洪某说干什么用,我找于某修过车花费4、5万,谭小康是我朋友,洪某没有见过也不认识他,我之前借过谭小康20、30万,2017年12月28日洪某转账谭小康4万元应该是还欠款,我和高本澍是一个县的,我欠高本澍一百四五十万,他和洪某没有见过面,洪某在2017年12月6日、18日转账高本澍27万应该是还的我的欠款。我还欠同村丁仰贺7、8万,欠朋友贾社霞90多万,欠同村盛现义70多万,欠杜亚楠50多万。我后来因为在外面欠款太多很多人找我,我就关机回老家了。

另证实,被告人丁传旺辨认出马某就是笔录中程某的朋友,该人将抵押款转账给洪某,第一次取现给程某时该人也在现场;辨认出了程某是其笔录中提到的程某。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我给有贷款需求的人介绍放贷人。2017年我在贷款微信群里认识了丁传旺,其自称是自由联公司法人,在该公司有暗股。2017年4、5月份,丁传旺微信联系我称用钱,我问他是否有房和车,他说洪某名下有房产,想通过洪某的房产作抵押进行贷款,并称洪某是其姐姐,二人借款用于自由联公司的周转。我帮丁传旺联系了JJ金融公司,和该公司的业务员和风控、抵押权人(该两人均为男子)一起见的面,将洪某枣园的房子进行了抵押,期限一年,贷款100万,月息2%,丁传旺称借款是用于自由联公司购买光缆设备。丁传旺给了我现金3000元作为辛苦费,2018年JJ公司倒闭了。2018年6月,丁传旺称从JJ公司借款的100万本金还不上想多借一点用于自由联公司周转,我找到刘某1说有客户需要垫资并带着丁传旺、洪某和刘某1见面,他们商量后丁传旺从刘某1处贷款100万还了JJ金融公司的100万本金。2018年9月份,丁传旺和洪某又找我帮他们联系抵押贷款用于自由联公司的周转。我通过微信联系一个做贷款的女孩,她向我推荐的李雪。我带着他们还有李雪以及之前一个女孩和出资方在洪某家楼下见面。这次做抵押的房屋就是JJ公司抵押贷款的那个房屋,出资方是谁不知道。

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7月份,刘某1联系我说有一个客户需要还上家的钱让我过来看看,后我见到洪某和一个自称是她远方亲戚的男子及两个放贷的男子,洪某称贷款用于她亲戚公司的资金周转,她之前在JJ金融做抵押贷款违约需要还100万,并称已经找好下家现在需要一个垫资的,2018年7月27日我分两笔转给洪某10万元和100万元,洪某将100万元转给上家JJ金融公司,剩余10万元没用又取现还给我了。过了十天洪某又找我借钱我没同意,过了大概一个月洪某将本金100万和利息15万(10万转账和5万现金)还给了我。

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7月27日,李某向洪某尾号5967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110万元,后取现10万,转给张梅荣账户110万元,2018年8月24日,洪某上述工商账户向李某账户转入110万元。

5.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6月份,刘某2联系我称有一个客户需要过桥垫资100万到110万左右,后刘某2带着这个客户洪某及一个男子(洪某介绍称是其亲戚)跟我见面,洪某称借钱用于她亲戚的公司,我联系了李某说了这件事,几天后我、李某、洪某、洪某的亲戚和刘某2见面谈,谈成后李某给洪某放款,几天后,洪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10万还给上家,我凑了10万元给洪某,我跟着洪某一起还给上家JJ公司100万,剩下的10万又还给李某,后来洪某找了一个下家把李某的钱还清了,还清之后将洪某的房产证等证件还给了洪某。

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7月31日,刘某1向洪某尾号5967工商银行转入10万元,后取现1.5万元,2018年8月24日,上述账户向刘某1转入10万元。

6.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8月份,洪某通过一个中间人联系我贷款200多万,我在洪某枣园尚城的一处房子看了,当时洪某和一个男子一起,洪某称他表弟丁传旺在丰台财富广场有一个公司需要资金,她的房子在垫资公司,我上网查了这个房子的市值大概是300多万,我告诉她只能贷款270万且需要做房屋过户抵押,因为我名下有公租房故我找了马某帮忙过户,几天后我带着马某一起和洪某、丁传旺签订合同,我给洪某贷款270万,期限到2月份(后因洪某在合同之外跟我借钱没还上,我们更改合同日期至3月20日),当天我把钱转给马某后由马某转给洪某170万,第二天我和洪某去垫资公司还了垫资公司130万左右把房本拿出来给我了,过了几天我让马某把剩余的钱陆续转给洪某,一个月后房子过户到马某名下,这之后两三个月每月洪某和丁传旺还我利息4、5万元。2018年11月份,洪某称急用钱向我借款40万,我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入洪某账户,后又向我借款13万,我作为保证人将其介绍给圈内的一个朋友,之后洪某、丁传旺还了我20万(还的之前借的40万),期间洪某还向我借过3、5万元的小额钱款,这些钱都还我了,我中间跟洪某说老借钱不靠谱,洪某称实在不行就把丁传旺公司的股份变卖了。2019年2月洪某又向我借款10万,并称如果还不上钱就把丁传旺名下的汽车卖了。到了2月20日,洪某没有还钱,丁传旺就开过来一辆山东牌照的宝马轿车,丁传旺称去联系山东卖家把车开走了。洪某跟我说丁传旺是她表弟,他有一个公司,在丰台财富广场附近,丁传旺在公司有股份,当时我也看到了那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确实是丁传旺。后来我跟洪某要钱,洪某说丁传旺失踪了,她被丁传旺骗了。房子抵押借给洪某270万,支付了两三个月利息,每月四五万,抵押之外向洪某借款50万(不算利息),还了我20万。

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8月24日,马某向洪某尾号5967工商银行账户转入170万,后转李某账户110万,转刘某1账户10万,取现两笔分别是5万和45万(洪某供述称该45万元给了程某),共计50万元,2018年9月29日,马某向洪某上述工商银行账户转入50万,后取现35万(洪某供述给了马某),转丁传旺5万,转范美红8.9万,剩余1万余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出;2018年10月18日,马某向洪某上述工商银行转入50万,后于当日取现(洪某供述给了程某);2018年12月19日,程某银行账户向洪某尾号6678民生银行转入40万,后洪某转丁传旺39.5万,剩余通过微信支出;2019年2月17日,程某银行账户向洪某尾号6678民生银行账户转入10万,后洪某转入丁传旺账户;2018年12月20日,杨金星账户向洪某工商银行账户转入13万,10万转给丁传旺,取现3万元。

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份,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套房子想过户到我名下,并称把钱转给我然后把钱转给一个叫洪某的女子,我2018年8月24日收到程某170万(工商行,尾号9569)后转给了洪某,后我和程某、洪某及洪某带来的一个男子去大兴建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8年8月29日、10月18日程某又给我转了两次50万(工商行,尾号5258)让我转给洪某,我每次都是收到之后就转给洪某了。目前洪某没有向我还过钱。

8.证人宋某的证言及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1月份,洪某通过朋友联系到我借钱,我带着洪某、丁传旺(洪某称是其远方亲戚)去了一个抵押公司找了一个叫“黑妞”的女子,洪某和“黑妞”商量借钱的事情,后面的事情我不清楚了。2018年3月,洪某和我联系称还不上从公司那里借的钱想跟我借钱,后洪某还不上钱提出让我帮忙把她的房屋作抵押还款给我,我联系了周某,洪某和丁传旺一起见的周某,后我们一起去大兴建委做了抵押登记,办完之后周某把钱转给洪某,洪某向我转账105万还清了欠我的钱,半个月后洪某又向我借了14万。洪某向我借了129万本金,2018年3月4日我分六笔共计向洪某(尾号1463)转账30万,2018年4月3日,向洪某上述账户转入50万元,2018年9月6日向洪某账户(尾号1318)转入10万元,2018年11月8日我分五笔转入洪某账户(尾号6678)共计25万元,四次共计转入115万,月息2%,2018年12月28日,分三笔转到洪某账户(尾号6678)共计14万元。期间还了10万,后通过借款周某还了我105万,现在欠我14万元。我没有抵押洪某的房子,就是把洪某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押在我这里。洪某欠“黑妞”公司钱的时候还找过石韫宇谈过借钱的事情,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

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与宋某证言中关于转账部分的证言内容一致。

9.证人周某的证言、不动产登记证明及转账记录证明: 2018年12月,我通过宋某认识的洪某和丁传旺,洪某称丁传旺是他表弟,见面的时候洪某和宋某、丁传旺都在,洪某称丁传旺是他表弟,最后约定洪某把枣园巷1号院7号楼403的房子抵押给我,我贷给她135万,期限1个月,当天签了合同并到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做抵押登记,我当天给洪某转了一笔65万,7笔5万,第二天给洪某转了35万,第三天不动产中心把房本给了我,我把身份证给了洪某,期限到了之后洪某没有还我钱,我跟她要钱她先还了我8万本金。2019年2月20多号,洪某给我打电话说被丁传旺骗了。我和洪某的欠条上的金额是135万,实际上她欠我本金100万没有还,我转给洪某的35万她没有用转到我妻子顾会娟的账户上了。丁传旺单独向我借款两次共计10万元左右,并把他的一辆车放在我这里,还清(通过转账还款)之后把车开走了。

不动产登记证明及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2月28日洪某位于大兴区枣园巷1号院7号楼4层1单元403抵押给周某,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

转账记录证明:周某通过手机银行于2018年12月27日,周某账户向洪某尾号5967工商银行账户转入105万,后于当日转账给宋某,2018年12月28日,周某向洪某上述账户共计转入38万元,后洪某将35万转入顾会娟账户,3万元转入丁传旺账户。

10.证人黑某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2月份,宋会勇给我打电话称有一个叫洪某的想要借钱做买卖用于资金周转,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宋会勇转了100万左右,通过他转给洪某转了80万元。宋会勇和洪某签订的协议,还钱之后协议就撕了。2018年3月4日,洪某通过银行转账分16笔每笔5万共计向我转了80万元。

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3月4日,黑某银行账户收到洪某尾号1463招商银行账户转入80万元。

11.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9月,程某打电话称一个叫洪某的想借26.5万元,对方的房子抵押在他那里肯定能还钱,我和程某、洪某及其带来自称是丁传旺的人见面说了借钱的事情,我和洪某签了一份26.5万元的欠条,约定利息两个月5000元,我通过手机银行向洪某转账26.5万元。2018年12月份,丁传旺在岳各庄附近给了我2万现金,又向我转账250 100元,共计还了我270 100元。还钱后欠条烧了,借钱没有抵押,当时丁传旺微信里总共有10 100元,就多给了我100元。我听程某说洪某把她的房子抵押在程某那里抵押贷款100多万。

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9月30日,许某向洪某尾号5967工商银行账户转入26.5万元,2018年12月19日,丁传旺通过其尾号2981账户向许某银行账户转入250 100元。

12.证人于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我是做修车行业,丁传旺来我这里修车就认识了。2018年9月份左右,丁传旺联系我修一辆奥迪车,我当时没在店内不知道是谁送来的,2018年9月30日车修好后我给丁传旺联系让其拿钱取车,我通过微信给丁传旺说了修车费48 090元,后丁传旺给我手机银行转账48 000元,车是黑色奥迪A6L,车牌号×××,丁传旺的微信×××,昵称奋斗。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的内容与于某的证言一致。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和丁传旺认识了十多年,2015年左右,我想接手一个公司,因为我的身份证没有找到就用丁传旺的身份证注册了自由联公司,让丁传旺做了法人,公司实际是我个人的,但丁传旺也在公司上班负责项目实施。从2017年开始丁传旺不怎么到公司上班了,因为个人关系我还给丁传旺发工资,直到2019年2月19日开始就联系不上丁传旺了。我们公司在2014年、2015年做过社区的宽带业务,这两年公司这方面的业务少了,丁传旺负责工程实施不负责联系业务,我们公司在大兴黄村的小区没有宽带业务,也没在黄村做过项目,我们公司没有吸收过外界投资者入股,丁传旺在该公司没有股份,丁传旺喜欢赌博,还向我借过钱没还。

1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5年12月份成为北京金信达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后该公司在2015年12月24日变更为自由联公司,2016年4月至年底我在自由联公司任副总经理。在2015年至2016年4月这段时间北京自由联公司没有找到合适的办公地点,一直到2016年5月份,自由联公司搬到北京丰台时代财富天地,公司正式投入运营。当时和我一同变更为股东的还有丁传旺,我是通过王某认识的丁传旺,丁传旺是公司的法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股东在我任职期间是我和王某,我离开公司之后公司实际经营人是王某,丁传旺给王某开车、打杂,他在公司没有股份。自由联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给互联网公司提供光缆租赁、光缆服务。丁传旺主要负责工程监督,给丁传旺发工资按照一般工资进行发放,没有因为他是法人多给他发钱。我在公司期间没有做过小区宽带业务,丁传旺没有向公司入股或者帮别人运作向公司入股。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我和洪某是认识20多年的朋友,洪某称和丁传旺是朋友。2018年1月份,洪某跟我们几个朋友说认识一个叫丁传旺的人,是做网络工程的,有自己的公司,是法人,股权这块自己说了算。洪某让我们一起投资挣点钱。2018年1月份左右,我和张美丽、洪某和丁传旺4个人在丰台万达吃饭,丁传旺说他在自由联公司做项目,在星光影视集团也有业务,目前公司前景挺好,下一步准备扩大规模,说我们有闲钱可以投资他们公司,完事给我们分红,我问他负责的具体项目,他说负责工程部。后来,我跟丁传旺说没有钱投资,丁传旺又问我是否有房子可以做抵押贷款,我没再跟他谈这个事情。后来,我觉得丁传旺不靠谱问洪某是否在向丁传旺投钱,她跟我说丁传旺又揽了一个大工程,她又投了一部分钱。

16.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左右,洪某称她有一个朋友丁传旺是做小区宽带的,并跟我说对方做过很多项目,人也挺靠谱的,洪某向我借了20多万说用来跟丁传旺合伙入股。2017年洪某陆续把钱还给了我。

1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2时许,我妻子洪某从外面回来说被丁传旺骗了,洪某称丁传旺是做宽带的,洪某给丁传旺转账投资丁传旺的公司,后来没钱就把房子抵押了。洪某总共被骗大概588万,包括我们自己家的130多万。后来把枣园1202房子抵押给程某,写的借条大概是323多万,现在1202的房子过户到马某名下了。枣园403的房子抵押给了周某,抵押合同的金额是135万,房子没有过户。

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住邦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通过查询入住档案,2017年5、6月份至2017年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B座1101的承租人是李胤濛,出租房是彭亮,登记表显示李胤濛是业务经理,但是没有营业执照,李胤濛称等后期注册下来再补交给我们。该地方没有交电费,后期是幼狮科技公司补交的,该地方是从2017年5月开始入住,之后催缴电费,再之后就发现人已经跑了。经过查询档案,该地没有富瑞万昌公司的登记信息,也没有叫丁传旺的男子办理过入住。

19.北京自由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证明:北京自由联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4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传旺,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北京)、技术推广等业务,登记投资人丁传旺、邓某。

20.北京安瑞普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丁传旺个人涉案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洪某等人的银行交易账户明细证明:洪某与丁传旺、马某、周某、杨金星、宋某等人的转账情况。经统计,洪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银行卡向丁传旺转账共计人民币575 350元,后洪某通过房屋抵押贷款,关于该部分的金额,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程某、马某、宋某、周某、杨金星证言,认定被害人通过向上述人员借款后转给丁传旺的金额为297万元。

21.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证明:2018年10月15日,洪某作为出卖人将北京市大兴区枣园巷1号院7号楼12层2单元1202出售给马某,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50万;2018年10月31日,马某作为抵押人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主债权金额为227万,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2018年12月27日,洪某作为抵押人将北京市大兴区枣园巷1号院7号楼4层1单元403抵押给周某,主债权金额是135万,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

22.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证明: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查封马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巷1号院7号楼12层2单元1202。

23 工作说明证明:民警通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及北京市公安局情报信息智能检索系统查询,丁传旺名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为零。

24.房屋租赁合同及记账凭证证明:2017年4月28日,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汤彦等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1101的房产,同年5月28日,李胤濛承租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约定月租金11.9万元,2017年6月1日,北京住邦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李胤濛现金1万元。

25.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时间国际中心A座2602房屋产权人自2018年至今未将该上述房屋交付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住邦1B1101租户李胤濛租赁合同,查询到的相关收款情况如下:2017年5月28日缴纳现金1万元及刷卡支付227980元(首期房租2017.5.26—7.25和押金);2017年7月19日杜亚楠支付房租238000元(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四个月房租);2017年11月21日马欣睿支付178500元(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三个月的房租),因租户应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下次房租,但是房间无人,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收回房屋。

26.房屋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提前解除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明:业主苏国裕将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11层2-1委托给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约定管理期限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李传征于2018年3月22日承租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11层2-1,约定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约定每月租金92 906元,押金185

812元,后李传征与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前解除协议,约定2018年11月14日终止合同,约定甲方退还支付的押金185 812元,约定退款账户为丁传旺工商行账户(尾号8181)。

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3月21日至3月23日,刘畅向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共计92906元;马欣睿2018年3月28日向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11624元;2018年6月7日、6月12日,丁传壮向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万和78 718元;2018年9月27日、10月11日孙振朝向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7万元和8万元。

27.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范美红,其反映一个叫丁楠的男子为了兑换港币通过别人账户给其转账;电话联系丁传壮经询问其称和丁传旺为同村发小,2018年左右跟随丁传旺在自由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铺设电缆,民警询问丁传壮于2018年6月份向北京幼师科技有限公司两笔转账(20万元和78 718元)的具体用途,其称在丁传旺的授意下向该公司转账,只知道是租房开公司的钱款,不知道钱款的来源。后民警调取丁传壮银行卡(尾号1855)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发现丁仰标于2018年6月7日分5笔转账给丁传壮共计20万事宜,经联系丁仰标其称他与丁传旺、丁传壮为同村发小,向其询问20万的事宜,丁仰标称当时丁传旺有困难向其借款用于周转。丁传旺因为在老家赌博欠款后跑到北京打工,丁仰标陆续借给丁传旺50万。后得知丁传旺2017年底又开始赌博。丁传旺现在欠丁仰标50万至今未还。民警电话联系盛现义,其称与丁传旺是同村,借款给丁传旺用于公司采购电缆等设备,后盛现义在老家找到宋媛媛借了20万转给丁传旺。经询问洪某其称2017年12月6日在丁传旺的授意下转账给宋海明202

000元,盛现义称还钱时其没有带银行卡,所以让丁传旺将该笔钱转给了宋海明,由宋海明转给宋媛媛。盛现义称不认识洪某,与洪某没有经济纠纷,只是将钱借给了丁传旺。

28.工作说明:未能联系到高立伟、宋会勇、杜亚楠、李传征、孙振朝、马欣睿、李胤濛。

29.工作说明:民警通过查询后前往北京富瑞万昌投资咨询公司的登记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1-3-2查找该公司,后未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

30.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丁传旺处扣押其华为手机一部。

31.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9年2月27日,徐某报警其妻子洪某被骗。

32.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7月4日16时许,刑侦民警会同郓城县潘渡派出所民警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星河国际小区17号楼一单元1202室将丁传旺抓获。

3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丁传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关于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传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传旺犯诈骗罪成立,但指控诈骗金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丁传旺关于与被害人洪某合伙开公司、洪某负责投资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丁传旺谎称自由联公司资金周转让洪某投资入股,后被告人丁传旺将从洪某处获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长期未偿还并逃匿,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丁传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了真实的资金用途,关于诈骗金额,结合在案言词证据及书证,本院确定诈骗金额为350余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丁传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丁传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丁传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传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传旺退赔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五千三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洪某。

三、扣押被告人丁传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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