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杨海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保全人:许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杨海东与被保全人许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许春艳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许春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建设路支行尾号4875账户(实际冻结16.01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许春艳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8283账户(实际冻结189.16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许春艳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许春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18d账户(实际冻结15.79元)、尾号5c65账户(实际冻结2.90元)、尾号1473账户(实际冻结0.67元)内资金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