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孙恩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8229233735。 负责人:杨志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孙恩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