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虎丘区镇湖街道行政执法中队联动中心队员,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2021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郁鑫醉酒后驾驶苏E×××××号牌小型汽车,从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龙景花苑六区东南门出发,沿姚江山路、渚镇路行驶至镇湖秀岸花园二区,后被查获。经鉴定,郁鑫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郁鑫犯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郁鑫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鑫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郁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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