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余其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2018)湘12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余其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其民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进行了财产调查,除划拨余其民银行存款450.0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