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宝成,男,生于1970年8月,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赵雪红,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霍兴昌,男,生于1963年11月,系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卢宝成与霍兴昌、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宝成于2019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143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