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志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伊园兴旺电器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商业街84号。

投资人:王田田,总经理。

被告:王田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伊园兴旺电器商贸中心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博瑞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齐,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与被告王田田、被告北京伊园兴旺电器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伊园商贸中心)、被告北京博瑞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志炜,被告王田田、被告伊园商贸中心、被告博瑞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伊园商贸中心向王伟支付医疗费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54

000元、护理费10 800元、营养费54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48 228.15元、鉴定费455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5 000元、复印费136元,合计741

970.15元;2.判令王田田与博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冬季开始,王伟受伊园商贸中心雇用,长期为购买格力空调的用户提供安装服务,伊园商贸中心定期向王伟支付劳务报酬。2020年6月21日,王伟接受伊园商贸中心的指示,在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52号院为用户安装空调时,不慎从五楼坠落并受伤,随即被送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王伟住院8天,伊园商贸中心已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王伟出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胸椎骨折、双侧肺挫伤、双侧创伤性血胸、右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左肾结石、右跟骨骨折、多发伤、心肌损害、左腹部肌疝等。本次事故给王伟造成巨大的身体损害、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因伊园商贸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王田田系伊园商贸中心的投资人,因此二被告应对王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博瑞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博瑞公司系伊园商贸中心的合作方,系王伟的雇主,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追加后,王伟要求博瑞公司就其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伊园商贸中心与王田田共同辩称:事情确实发生,但我司主体不适格,我司与博瑞公司是承揽关系,按照承揽协议,由博瑞公司承揽安装业务并雇佣人员操作具体业务,双方定期进行业务费用结算,博瑞公司委托我公司人员王爱玲按照结算数额直接发放给王伟。加之博瑞公司为其上了保险,故王伟是博瑞公司的职员;格力派工系统是下户人员操作终端,功能是对安装工作成果进行存档留查,我司将该系统权限开放给了博瑞公司,相关信息由博瑞公司录入;至于上岗证加盖伊园商贸中心的公章是因格力空调公司要求安装人员向客户出具上岗证,因此我公司向博瑞公司提供了空白的上岗证,由博瑞公司培训劳务人员后合格后安排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故与王伟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

博瑞公司辩称:我司认可与王伟存在劳务关系,我司为王伟投了120万元保险,受益人为王伟,王伟的损失应该扣除掉保险理赔的金额,我司均有安全培训,王伟经过安全培训上岗,其受伤前几天我司也提醒安全,但王伟因未系安全绳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本人对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因此应减轻博瑞公司的责任,保险理赔后我司认可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我司为王伟支付了医疗费111 264.5元,马玉齐通过微信向王伟的表弟支付给7万元,客户垫付的救护车及急诊费2135元已由我司支付给客户,2135元的票据给王伟了。我司手中总共有11万元票据和1 264.5元医疗费支付给医院的微信支付记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日,伊园商贸中心(甲方)作为空调安装服务的需求方,与博瑞公司(乙方)签订了《承揽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甲方制定完善的安全作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乙方作为安装维修部门的管理合作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并确保各项制度的实施。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设备,严格按规定使用该设备,如有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根据用户信息量向乙方提供售后服务信息,给乙方施工人员申请接受派单的系统号,乙方可以用甲方的系统给乙方施工人员直接派单。双方在安装责任中约定乙方必须对其所有工作人员缴纳雇主责任保险,并对其所有员工的工作安全负全部责任。乙方在维修安装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采取安全措施。如因安全意识不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自身安全损失的,责任自负。

博瑞公司的马玉齐于2018年1月4日交纳了安装质量保证金10万元。后双方一直续签合同,保证金自动结算下一合同期。

2020年4月9日,博瑞公司为王伟等41名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庭审中,博瑞公司提交了其为王伟等员工提供的安装培训课程。在员工管理系统中,显示王伟所属单位名称为伊园兴旺(网购),王伟培训合格、考试合格。2020年5月26日,范红英开展《2020警钟长鸣,牢记安全家用空调安装维修操作安全》的直播课程,通知职员在线学习观看《安装维修操作安全》,2020年5月31日,范红英发布通知中强调“涉及高空作业,电器安全等场景,服务人员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售后服务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王伟回复收到。2020年6月15日,工作人员向群成员发布公告,其中强调“二楼以上高空作业时一定系好安全带,保证安全!一组人安装不了可以协调其他人员过去协助,不能不顾自身安全强行安装。”

2020年6月21日,王伟按照安排,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头皮裂伤、胸椎骨折、双侧肺挫伤、双侧创伤性血胸、右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左肾结石、右跟骨骨折、多发伤、心肌损害、左腹部肌疝等”。出院医嘱中要求“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加强护理,适当功能锻炼,出院后全休一个月,右上肢吊带固定,脊柱支具、腹带固定,右足踝支具固定。”博瑞公司为王伟支付住院押金11万元,向王伟的家人微信转账7万元,向空调客户支付垫付的抢救费用2135元,并向北京大学医院支付医疗费1 264.47元,共计183 579.47元。

王伟因涉案事故花费情况如下:住院费159

931.77元、门诊收费7 273.8元、救护车费250元,共计167 455.57元。

事发时,王伟随身携带的工作证上加盖伊园商贸中心的公章。王伟提交银行流水,证明伊园商贸中心的负责人之一王爱玲向其发放劳务报酬。另提交手写的劳务报酬结算明细,证明自己按照安装空调台数取得报酬。博瑞公司与伊园商贸中心则称:按照承揽协议约定,双方定期进行业务费用结算,应发放的劳务费由伊园商贸中心按照结算数额直接发放,因此不能仅以王爱玲向王伟支付劳务而认定伊园商贸中心系王伟的雇主。

庭审中,三方均认可平时由博瑞公司的杨一峰对王伟等人进行管理,王伟坠楼后与杨一峰沟通时认可自己在安装空调时并未系安全绳,事故后博瑞公司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

2020年11月23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出具鉴定报告认定王伟所受损伤后果符合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王伟支付鉴定费4550元。

2020年12月17日,武邑县赵桥镇王牛八阵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有“村民王文才****年**月**日出生,其妻子冯大楼****年**月**日出生,二人育有三女一子。二人常年有病,无生活来源。”王伟的女儿王璇2006年8月出生,儿子王君豪****年**月**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伟在接受安全培训和安全警示的情况下,安装空调时未系安全绳,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本院认定王伟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伟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博瑞公司为王伟提供培训、购买保险、进行日常工作管理,事故后为王伟垫付医疗费用;伊园商贸中心为王伟提供上岗证明、发放劳务报酬,虽然博瑞公司提交承揽协议,但伊园商贸中心与博瑞公司存在业务相互交织的问题,因此本院认定王伟的合理合法损失由博瑞公司、伊园商贸中心、王田田连带赔偿。

关于王伟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用总计花费167 455.57元(含医疗救护车费用);住院伙食费800元、鉴定费4550元,主张合理,予以确认;结合王伟的伤情和医嘱,本院酌定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误工费主张54 000元,数额合理,予以确认;复印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确认;因本案庭审辩论终结时2020年度的统计数据已出台,本院调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84 637.55元,王伟主张伤残赔偿金443 094元,本院不持异议。上述总损失共计884 237.12元,按照责任比例,属各被告应承担金额为530 542.3元,现已赔偿183 579.47元,扣减后各被告连带赔偿346 962.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一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博瑞宇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伊园兴旺电器商贸中心、王田田连带赔偿王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46 962.8元;

二、驳回王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王伟负担2623元(已交纳),由北京博瑞宇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伊园兴旺电器商贸中心与王田田连带负担29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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