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洪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八路29号303户。组织机构代码:91370203MA3MME3Y8N。 法定代表人:林琳,职务:经理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涌,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辉诉被告青岛洪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辉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传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宫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