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纯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金(系李纯金哥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施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纯金与被告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建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纯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20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0年7月止),合计6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于借款之时出具了借条一份。并陆续还款13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又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并约定借款一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分文未还,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诉讼至贵院,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施建国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庭审中,李纯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庭出示的证据,施建国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偿还13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一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后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施建国向李纯金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扣除偿还的13000元,还剩47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利息按照本金3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7月计算至2020年7月,共12个月7200元利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施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纯金借款本金47000元、利息7200元,合计54200元;

二、驳回李纯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300元,由施建国负担1480元,李纯金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陶成成

人民陪审员  李小梅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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