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6H。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叶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仁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9583.35元,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39583.35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叶仁偿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叶仁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8540.85元,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38540.85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T20170508××××××××13624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元用于消费。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从2017年11月15日起,被告开始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5日,被告未还贷款本金为39583.35元,由于在贷款时原告扣收了服务费1000元,可在贷款本金中予以扣减,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贷款本金为38540.85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原告贷款资金安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拖欠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叶仁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还款明细表、系统导出的欠款明细、还款计划表、放款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企业。2017年5月8日,被告叶仁在原告提供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向原告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期限2年。《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上记载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条款第1条约定,“本合同”是指由本条款、申请表和贷款核准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的全部内容,及此后对前述文件所作的修改。第3.1条贷款利息(手续费)费用及计算规则约定,本贷款的合同利率为贷款核准确认书上确认的利率(手续费率),本贷款的利率(手续费率)为固定利率(手续费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第3.4条约定,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费用、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按利息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利率上浮50%加付自款项到期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按手续费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日息0.08%收取自款项到期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利息;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为逾期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不含罚息)的1%且不低于人民币20元。第6.1条约定,发生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情形时,即构成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第6.2条约定,申请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时,贷款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其他责任,同时,贷款人还有权选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要求申请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委托代理机构清收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原告经审批后与被告叶仁签订《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确认原告向被告发放“家庭综合消费贷”50000元,贷款期限为24期,每月15日还款,一次性收取服务费1000元(于贷款发放时即时扣收),分期手续费每一期收取金额为425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0.85%/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 2017年5月1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叶仁发放贷款50000元,同时扣收服务费1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表显示,截止2017年11月15日,被告叶仁偿还共计12960.6元(含贷款本金10416.65元、罚息161.24元、违约金228.72元、手续费2153.99元),尚欠贷款本金39583.35元。原告催讨欠款未果,遂于2021年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主张扣减服务费1000元及服务费利息42.5元之后,叶仁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8540.85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洪晓洁、袁爱英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原告与安海云及其共签人等325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活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其中基本服务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后,被告叶仁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等义务。被告叶仁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叶仁偿还贷款本金38540.85元,以及要求叶仁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合并计算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应支付律师费用1000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了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综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提起诉讼,实际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合理直接损失,被告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负担。 被告叶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叶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8540.8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手续费和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和逾期违约金合并以38540.85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叶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27元,由被告叶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嘉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江 书 记 员 刘珺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