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武,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宏信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月仙村左家组。
法定代表人:李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超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南侧,杨柳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景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泽林、湘潭县宏信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泽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4.83元,上诉人湘潭县宏信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19.44元,湘潭市宏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19.44元,均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