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士平,启东市吕复加油站合伙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蔡红健,男,****年**月**日出生,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启东市金鼎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
法定代表人:吉胜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启东市吕复加油站(以下简称吕复加油站)与被上诉人启东市金鼎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蔡红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吕复加油站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2020)苏068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公开听证,上诉人吕复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士平,被上诉人蔡红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健参加了听证,被上诉人金鼎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复加油站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复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启东市吕复加油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上诉人启东市吕复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