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支广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现址:本市矿山东路天山绿洲二期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支广亚与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支广亚53668.07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支广亚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