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丕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沈阳宝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4号(C座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75309743N。 法定代表人:崔镰。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沈阳宝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丛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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