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宾,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公路局),住所开原市新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4648801142。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中心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梁宾与被告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公路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梁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雪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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