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楠,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平原县,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小学东北)。
审理经过
原告谢玉红与被告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玉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楠,被告杜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2019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谢玉红货款55000元整(伍万伍仟元整),于2019年11月28日结清。”之后,被告偿还7000元,余款未依约支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尚欠的货款48000元,并自2019年11月2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玉红货款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