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北台钢铁厂职工,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那士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铁路职工,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刘雪斌与那士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那士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566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那士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房屋(已轮候查封)、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产品、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那士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雪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那士宁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雪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502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洪远 审判员  潘英智 审判员  姜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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