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夏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565弄*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常德路519弄*号*室。申请执行人上海文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82弄172号。法定代表人倪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文新、茅海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上海登和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兴隆路81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生。被执行人上海佐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363号。法定代表人夏佐明。被执行人王爱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565弄*号。被执行人夏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565弄*号。法定代理人王爱琴,系夏楠的母亲。申请复议人夏鑫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执异字第2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夏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夏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复议,于法不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夏鑫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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