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文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郑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樊文安与郑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文安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文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文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