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澹津路1号。
负责人:姚锡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田维,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安乡县体育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津市支行)与田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工行津市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81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