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住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化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中方县。系原告杨文杰之妻。 被告:张宏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文杰与被告张宏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宏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杰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文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杨文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梅永忠 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 人民陪审员  谢玖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谢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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