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久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45761198M。

法定代表人:李莲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登林,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州,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游县,约定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久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商贸)与被告柳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益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登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久益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物价值10807.90元(其中应付总价值11888.69元,履约保证金抵扣1080.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807.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80.7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13日,被告作为承租人与青年优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宁波青年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出租人iphone12pro手机一部,型号为金色128G,总租金9727.09元,月租金1080.79元,期数9期,履约保证金1080.79元。合同约定了承租人根本违约的行为,其中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项、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站内信、网站公告、邮件等方式)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履行,且不退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3个月租金与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价值认定方式:租赁物价值=租金×(12-已付期数)。合同签订后,出租人通过顺丰快递将租赁物邮寄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到租赁物后未按约支付租金,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15日出租人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出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1080.80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柳州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12月13日,被告柳州以承租人的名义与出租人青年优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优品公司)、宁波青年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平台)通过支付宝APP以线上方式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1017131576633884号的《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提供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给出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租赁物为iphone12pro手机一部,型号为金色128G,总租金9727.09元,月租金1080.79元,期数9期,履约保证金1080.79元,到期买断价3075.69元;租赁平台可自行发货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发货;租金的支付方式为: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在每个月的14日支付1080.79元,2021年9月14日支付1080.77元;青年优品公司应当向被告指定的“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南苑18幢2204”地址送货,承租人收货后应当立即验收,若验收发现货物数量或规格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立即与租赁平台联系并书面说明,未在收货后24小时内书面将租赁设备不符的详细情况通知租赁平台的,视为验收合格;如承租人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出租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出租人占有履约保证金期间不计息;租期的起算,自物流公司系统显示签收之日开始计算;承租人明确授权租赁平台可在协议约定的账单日、支付日自动从承租人注册账户所绑定的支付方式中扣除应缴纳的租金、押金、买断金、违约金、损害赔偿款及其他服务费用和合理支出等;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项、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站内信、网站公告、邮件等方式)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履行,且不退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3个月租金与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价值认定方式:租赁物价值=租金×(12-已付期数);承租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并对送达地址作了约定,如发生债权转移,由债权受让方法院管辖等等。

被告柳州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在线方式先行签订上述《租赁合同》并于2020年12月11日支付履约保证金1080.79元后,出租人青年优品公司委托案外人于2020年12月11日将案涉手机通过顺丰快递给了被告约定的地址,快递信息显示被告柳州于2020年12月13日签收,被告柳州于2020年12月13日通过在线方式签订《商品签收确认书》,后青年优品公司、宁波青年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平台)于2020年12月13日在前述《租赁合同》上点击签章。

被告柳州收到租赁手机后,于2021年1月14日向出租人青年优品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080.79元,之后再未向出租人支付任何租金。2021年4月13日,青年优品公司短信通知被告柳州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自然日,要求被告接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租赁物价值:租金×(12-已付期数)。2021年4月15日,青年优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原告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原告为维护本案合法权益,支付律师费1080.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优品商城运营平台截图、账单信息、《债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顺丰快递单、e签宝、情况说明、租金支付情况表、手机短信截图、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柳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柳州与青年优品公司以及宁波青年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租赁物价值10807.90元(其中应付总价值11888.69元,履约保证金抵扣1080.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807.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因《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款项、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站内信、网站公告、邮件等方式)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履行,且不退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3个月租金与租赁物价值,租赁物价值认定方式:租赁物价值=租金×(12-已付期数)”,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被告柳州应于2021年2月14日向出租人支付第二期租金1080.79元,但被告柳州至今未支付,被告柳州的行为已违反前述合同约定,根据前述约定出租人青年优品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赔偿3个月租金和租赁物价值,其中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价值计算方式为1080.79元×(12-1)=11888.69元,因青年优品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且该债权转让已短信通知被告,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前述权利,现原告放弃3个月租金的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价值,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原告在诉求中主张扣除被告支付的1080.79元履约保证金亦系原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柳州尚需支付原告的租赁物价值为11888.69元-1080.79元=10807.9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以11888.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该违约金主张在《租赁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因被告的违约支付租金行为给出租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80.79元的主张,因《租赁合同》对该损失有明确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久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价值10807.90元;

二、被告柳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久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80.79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久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8.50元、诉讼保全费70元,共计118.50元,由被告柳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