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党峰玲,女,55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山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花与被告党峰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翠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翠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翠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