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长浩,男,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袁丽群,男,现住本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长浩与袁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袁丽群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袁丽群做了限制高消费、冻结袁丽群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等强制措施。孙长浩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