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管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朱广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桂立与被告管志强、朱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王桂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志强、朱广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桂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44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装修房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400元,当时说年底还钱(当年年底),可实际一直不还,拖至今日。

被告辩称

管志强、朱广英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3日,被告管志强、朱广英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桂立现金肆仟肆佰元正4400.00元2020年5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管志强、朱广英2020年1月2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管志强、朱广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管志强、朱广英偿还原告王桂立借款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管志强、朱广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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