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秋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张锦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张松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张春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秋月与被执行人张锦源、张松焕、张春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785执672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简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