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诚(曾用名:刘小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诚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03刑初40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刘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罚金5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国宏 审判员 钱家勇 审判员 黄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辛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