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南漳县水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73686043R。 被执行人:袁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宏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袁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营业部(账号18×××49)存款人民币19965.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账号62×××75)存款人民币19965.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