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成国(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西宁华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7EUU7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朱家庄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庞春生。        

审理经过

原告沙成国与被告西宁华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沙成国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成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成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0元,由原告沙成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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