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张喜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
陈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
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化肥款131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聪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喜财欠款13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陈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