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张喜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

陈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逊克县。

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化肥款131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聪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喜财欠款13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陈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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